四川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Ι级应急响应

本地事

四川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Ι级应急响应。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

四川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Ι级应急响应

1月24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尹力指出,要对疫情高发地区来川人员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依规进行网格化管理,切实找准传染源并切断传播途径,严防输入性病例形成二次传播,坚决避免暴发流行。

问题一:什么情况下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问题二: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将采取哪些行动?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后,相关部门单位将采取以下行动:

(1)省政府的应急反应: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开展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疫情监测与分析、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调度未发生突发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支援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

及时向国务院和卫生部报告工作情况。

(2)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采集标本样品检验和对下级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隔离、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环境消毒等预防控制措施;

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请求卫生部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卫生部组织的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诊断治疗的研究;

及时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市(州)、县(市、区)应急预案,成立市(州)、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事发地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非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服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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