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第二次开发

历史

大兴安岭第二次开发

第二次开发
大兴安岭地区的第二次开发始于1958年。1958年,我国国民经济出现全面建设和发展的新局面,急需大量木材,而原有开发的老林区经过几十年的过量采伐,已经出现资源危机征兆,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于是,在“大跃进”的形势下,黑龙江省于同年7月,决定开发大兴安岭北坡林区,内蒙古自治区亦做出开发大兴安岭东南坡林区的决定。受全国“大跃进”局面的影响。管理大兴安岭东北坡的黑龙江省掀起“林业大跃进”。在没有各项基础条件下,盲目决定依靠本省力量,开发呼玛县境内的大兴安岭东部北坡林区,以此促进嫩林铁路的修建,史称“第二次开发”。这次开发,采取了老局包建新局的方法,从全省各林业机关和企业抽调800多名干部和职工,由佳木斯乘船逆黑龙江而上,以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跋涉,进入各自建局地点开始了艰难的开发创业。由于施业区分不合理,没有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生活物资供应不上,时常发生断炊事件,不得不用飞机空投救援。
黑龙江省林业厅还在塔河组建了大兴安岭建局筹备处,后改为办事处,并从省内各个林区抽调干部、工人和资金、设备,组建11个林业局建局筹备处。1959年9月,大兴安岭东部林区开发,“跃进”了再“跃进”,把摊子铺大。又调整建设规划增建6个林业局,开发建设队伍猛增至35000余人。1960年5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在塔河成立了呼玛林业管理局。到1960年底,建起了无法投入生产的12个林业局,64个林场、110多个居民点。
由于大兴安岭东北坡开发未纳入国家计划,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林区政权建设没有跟上,林业建设缺乏社会依托,加之1960—1962年全国性自然灾害等诸多影响,大兴安岭地区的第二次开发经过几次调整布局之后,按照国家林业部的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除保留富饶林业局建制,承担护林、护路、护产、待机开发的任务外,呼玛林业管理局与黑河林业管理局合并,其所属林业局、林机厂,地方的商业、粮食、银行、邮电等部门全部撤转。到1963年7月,大兴安岭林区的干部、职工及家属全部撤转结束。至此由黑龙江省组织的在大兴安岭林区东北坡进行的近4年的森林经营和开发尝试,被迫下马。
在艰难困苦的第二次开发实践中,建设大军以朴素的政治激情和建设热情,锻炼了大兴安岭人的坚强意志,培养了艰苦奋斗的作风和建设社会主义的责任感,成为了“大兴安岭精神”的内涵之一。